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行政效能,依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郴州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的机构编制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本级机构和编制总量由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并接受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郴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管理全市各级党政群团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综合决策、协调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市编委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 副主任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市编委办公室(简称市编办)主任担任;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编委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编委委员。 第六条市编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研究拟定本市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二)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县市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管理市直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其调整,协调市直机关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直机关各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划分。 (四)管理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额;审核、呈报副处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审批县市区科级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审核市直机关各部门“三定”规定,审定市直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三定”规定。 (六)审定全市各级机关行政编制、专项编制的分配方案;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以及机构类别、经费渠道的确定和调整;审核副处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设置方案。 (七)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八)监督检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市编办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检查督促市编办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机构编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编委实行委员会制和市编委主任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事项由市编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市编委会议由市编委主任主持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方可举行。市编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经市编委主任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市编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前一天通知各位委员。市编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编办负责。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和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办负责收集整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报市编委主任审定。 第十条市编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按规定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或需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市直机关各单位以及县市区、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和人员编制分配方案;听取和审议市编办的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编委领导下,承担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市编委会议的准备工作,草拟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市编委会议的各项决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市编委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市编办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结合郴州实际,研究提出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指示,做好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编制配备和机构调整;负责审核提出市直、县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总额的意见;负责全市正副处级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负责科级领导职数的确定和增减。 (三)起草市、县市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各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和协调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审核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补充工作人员使用编制计划(即用编进人计划),具体承办机构编制事项办理,审核编制限额内实发工资人数。 (六)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市编委报告,通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受理“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案件的查处和答复。 (七)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搜集整理机构编制信息、资料和立卷建档工作。 (八)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管理和年检年审工作。 (九)负责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加强对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领导职数管理
第十三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领导职数,是有关部门任免领导职务、设置非领导职数、任免非领导职务、审核有关人员工资福利以及确定其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十四条严格规范领导职位的名称和级别。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位的名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其机构名称中心词或有关规定作相应核定,领导职位的级别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其机构规格相应核定。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般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2-4名;县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般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2-3名;工作任务较重、管理幅度较宽、所属单位或编制较多的可增加1名副职。具体控制数为: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10名以内的,正副职领导职数设2名;人员编制11-20名的,正副职领导职数设2-3名;人员编制21名以上的,正副职领导职数设3-4名;工作任务较重、管理幅度较宽、所属单位或人员编制较多的单位的正副职领导职数最多不超过5名。 (二)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7名以内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1-2名;人员编制8-15名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2-3名;人员编制16名以上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3-4名。 (三)乡镇领导职数的配备,一、二类乡镇正副职领导职数不超过9名,三、四类乡镇不超过7名。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乡镇领导职位实行交叉兼任。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以下规定核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额不得突破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的40%。内设机构一般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其中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少于3名的,只核定领导职数1名,人员编制3-5名的设1正1副,人员编制6名以上的,可增设1名副职。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助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副秘书长兼任;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不设正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除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实行党、政领导分设外(如行政正职由非党人士担任),其他政府部门一律不得实行党政领导分设;纪检组长或纪检员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现已设置的“三总师”职数予以保留,不再新设。 第十九条实行合署办公的机构,其正职领导职数只核定1名,部门副职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分别按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核定;机构加挂其他牌子的,不单独核定加挂牌子机构的领导职数;部门领导兼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该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仍按第十六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条政法机关中政治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按部门副职领导职数核定。根据工作需要,其副职领导职数按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核定。 第二十一条公安、监狱劳教的基层单位可设置政治工作领导职位,其领导职数按其机构规格作正职领导职数核定。 第二十二条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其领导由承担此项具体工作的机构领导兼任。 第二十三条机关中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其领导职数在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额内调剂。 第二十四条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比例限额。市直各部门、单位设置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总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数的50%;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总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数的50%。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各单位领导职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因机构设立、机构调整、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等需重新核定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的,由市编办根据本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经市编委研究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市直单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由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报市编办审批。 (三)县市区领导职数的核定,按照管理权限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政策规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在空缺职数内安置,没有空缺职数又确需安排的,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以超职数安置,但要逐步调整消化。 第二十七条建立领导职数使用备案管理制度。各单位调配领导干部时,应将任免职文件抄送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凡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可会同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领导职数管理信息库,准确掌握各单位领导职数配备情况,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领导职数相关管理部门配合约束机制及领导编制单列管理制度,切实规范领导职数的使用和配备。
第四章机构编制事项办理
第二十九条衔接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呈报机构编制事项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向市编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负责人陈述呈报机构编制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意向。在取得市编办的初步衔接意见后,将需要呈报的机构编制事项提交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形成正式公文呈报。 (二)归口管理的机构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向市编办衔接机构编制事项前,应报其归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在取得市编办的初步衔接意见后,将需要呈报的机构编制事项形成正式公文呈报。 (三)县市区向市机构编制部门呈报机构编制事项前,应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编办负责人向市编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负责人衔接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理由和意向,征得市编办的初步衔接意见后,由县市区编制部门形成正式公文呈报。 (四)听取呈报单位陈述意见时,市编办分管、协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可一并参与衔接,也可分别听取意见。市编办主要负责人,分管、协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衔接、听取意见后,应及时在市编办内部进行沟通。 第三十条呈报 申报机构编制事项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1.机构设置事项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能职责、机构性质、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经费渠道等情况。事业单位的设置还需说明办公地点、开办资金、经费核算方式等情况。 2.机构撤销或者合并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机构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和依据,机构撤销或者合并后职能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意见。 3.编制数额的调整事项报告内容包括: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调整数额、调整方式、人员经费渠道等。 (二)相关资料。有关政策或文件依据,其他市州的做法,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等(复印件各一份)。 (三)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以上资料送市编办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受理。 第三十一条受理 (一)市编办收到机构编制申请报告后,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所呈报机构编制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呈报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机构编制呈报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科正式受理,并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示后,列入机构编制专题调研论证计划。 (二)如呈报资料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呈报资料退回呈报单位。呈报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二条论证 (一)对列入机构编制专题调研论证计划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研论证。调研论证的主要内容是:必要性和可行性;上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有无明确要求;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上级对口部门和其他市州情况等,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的意见。承办人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拟办方案,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交有关会议研究。 (二)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组织有关机构编制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专题调研和考察活动,牵头单位负责人应与市编办负责人进行事前衔接沟通,由市编办确定相关人员参与调研考察和提出拟办意见。市编办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组织专题调研考察并提出拟办方案。 第三十三条审批 (一)全市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副处级以上党政机构的设立、撤销,由市编委会议审议,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置工作部门,需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全市副处级以上党政机构的职能配备、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以及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职能配备、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由市编委会议审议,并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以市编委名义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量的确定、增减及在不同层级之间调整,全市事业编制总量的确定与调整以及需由省统一核定的全省性事业编制的分配,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市编委会议审议,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四)全市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市直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之间重大职责权限的调整与划分,县市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由市编委会议审议,提请市委、市政府审批。 (五)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三定”方案,由市编委会议审议,报请市委审批;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三定”方案,由市编委审议,报请市政府审批。 (六)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的分配,以及在总量之内同层级之间的调整;县市区事业单位编制总量的确定;全市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方案;市、县市区党政机关正副科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确定、增减等,由市编委审批。 (七)全市正副处级机构的内设机构,市、县市区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市直科级以下(含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方案;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及编制比例的核定、调整;市、县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确定、增减等,由市编办审批。 第三十四条对经研究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市编办或市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经研究不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口头答复,并作相应登记。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10天内回复完毕。
第五章用编进人事项办理
第三十五条用编进人原则 (一)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整、工作人员调动、公开招考(聘)、政策性安置等,必须坚持编内进行、缺位补进、符合结构。 (二)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余编单位经严格审核后再进。规费和经费自筹事业编制的使用从严控制,凡没有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只出不进,空余编制一律核销。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考(聘)。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整交流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原则:同单位性质、同人员身份、同经费渠道(以下简称“三同”)人员的可调动交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并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可调任、转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 (五)严格控制从外地和下一级行政层次进人,确因工作需要,在符合“三同”原则的前提下,一般应实行公开选调;严禁直接从非财政拨款单位向财政拨款单位调入人员。 (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后勤服务编制,空余后勤服务编制一律核销。 第三十六条用编审批程序 (一)衔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机构编制工作负责人应主动与市编办负责人及相关业务科室衔接用编进人的意向。市编办负责人及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该单位的编制情况、岗位结构、工作需要及拟用编人员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呈报。在衔接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向市编办提交用编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现有编制情况、现有人员情况、岗位结构情况、拟进人员基本情况、党委(党组)会议纪录影印件等。属下列情况的须同时提交相关附件:市委、市政府对领导干部进行调整须提交任免文件,正式录用、首次聘用人员及公开招考(聘)人员须提交用编计划审批表及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实施公开招考(聘)程序的相关依据等,政策性安置人员中重点对象的安置须提供安置计划及相关资料。 (三)受理。市编办相关业务科室对涉及用编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审批 1.通过公开招考(聘)等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录用的人员,组织研究任命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三同”条件的人员调动交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并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调任、转任的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经市委常委会和市军转干部(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安置的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中的重点安置对象(三期及三期以上士官、烈士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5-8级伤残军人)等用编事项,经市编办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市编办主任“一支笔”审批。 2.其他所有用编进人事项经市编办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市编委会议审定,由市编办主任“一支笔”审批。 3.市编委会议每半年研究一次。个别确因工作急需应及时审批的,可由市编委主任、副主任共同会签审批。 (五)入编。各用编单位应在30天内,凭市编办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用编通知单》,到人事部门办理人员调配手续,再持人事部门的相关手续(调令等)和《机构编制手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市编办办理人员入编、实名制登记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因人员调出、退休、离职等自然减员的,必须在15天内凭相关手续到市编办办理销编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的,暂停该编制的使用。市编办每半年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一次人员编制核对,核编时各单位应提供人员编制变化情况及依据。
第六章政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信息公开。有关机构编制的法规政策、工作指南、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岗位结构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等基本信息(除国家明确规定保密或暂缓公开的机构编制信息外),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实行“阳光编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程序公开。凡涉及机构编制日常工作程序的,一律向社会公开,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与调整工作流程,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与管理工作流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进调出工作流程,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工作流程,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工作流程,事业单位注销工作流程,市编办公文处理流程,以及市编办自身应履行的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监督投诉渠道等。 第三十九条结果公开。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批准的设立、变更、注销、增加编制等事项,在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时向外界公布,为群众及时了解机构编制新动向、新情况提供便利。各单位上报的请求事项,经市编委会议、市编办主任会议研究不予批准的,及时向单位反馈、说明情况,增强办事的透明度。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实行“三个一”的集中统一领导管理制度:凡属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归口承办,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发文,编委(办)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决定和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应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专文请示,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提请研究决定,按审批程序签发。凡需报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提请,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任何部门均不得提请党委、政府研究,不得将机构编制事项写入业务报告、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除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外,其他部门的文件一律不作为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机构编制事项一经批复,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拒不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法规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调整体制、调整职能、增加编制、增设领导职数、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并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郴州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市编办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2010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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