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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

管理的通知

 

郴办字[2011]89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今年727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暨机构编制工作会议,同时下发了《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1138号),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统一认识、认真研究,坚决贯彻落实省里的部署要求,尤其对执行湘办〔201138号文件存在等待观望的情况,或者执行不彻底、不坚决甚至变通执行、打“擦边球”的情况,必须无条件立即纠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暨机构编制工作会议及湘办〔201138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机构编制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的设立和升格。严格执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发〔20097号)规定的机构设立调整报批程序,严禁擅自设立机构或机构升格。严禁擅自高配领导职务,以此变相升格机构。今后,全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高配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的,比照新设机构或机构升格,统一报省编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县市区各类机关事业单位高配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比照新设机构或机构升格,统一报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对湘发〔200727号、郴发〔20097号文件下发以来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设立的各类机构,各级要认真进行清理,确需保留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不得随意变动政府机构的职责,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责交叉或职责不清的,坚持按上下对口统一的原则办理。党政机构的设置严格执行限额规定,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不得予以高配。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期间,停止办理事业单位的机构升格事项。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4号)精神,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期间,不得新设公益性事业机构。

二、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总量。对全市各级各类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级各地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需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坚决制止、纠正和处理自定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期间,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实行“只减不增”管理;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人员编制,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三、严格控制领导干部超职数配备。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所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市和县市区新设或升格机构领导职数的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增设领导职数以及高配领导职务的,统一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受理,按程序报批。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和改革之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变相增加领导职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自行制定正在执行的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养等规定立即停止执行,今后严禁再自行制定类似政策规定;干部由领导职务改为非领导职务,必须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除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实行党、政领导分设的外(如行政正职由非党人士担任),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实行党、政领导分设,未经批准已经分设的,视作超配领导职数,要作出计划分期分批逐步消化到位。各级各部门已经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严禁在核定的职数出现空缺前再配备新的领导与非领导职务,否则新增领导干部一律不予办理列编登记和工资统发手续。实行领导职数使用情况审核办法,各单位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任领导干部前,须如实填写领导职数使用情况审核表,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领导职数有空缺后,方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选配。

四、严禁擅自或超编招录(聘)、调任、选拔、选调、安置各类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编制使用年度计划与核准制度,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调任、选拔、选调、安置各类工作人员,须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计划,并说明使用编制的类别、数量和岗位性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核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列编登记手续。要加大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力度,各县市区在本地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未完成之前,严格执行省编委《关于做好我省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湘编〔20086号)规定的有关自然减员空出行政编制的使用政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考试录用计划与职位申报中有关核编工作比照该规定执行。

五、严格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采取具体措施,确保令行禁止。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无专题申报、违反审批程序和制度的机构编制送审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编委、编办研究的重大机构编制问题,党委、政府不得将其列入会议议题。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和编制使用、人员管理协调配合、相互约束的机制,对机构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对擅自设立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对擅自或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和核定工资等手续,财政等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六、加强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宣传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将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列入各级各部门中心组学习和党校主体班培训的内容,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政策水平和法制意识。要大力组织开展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和违纪违法案例宣讲活动,努力做好机构编制违纪违法的预防工作。从2011年起,将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综合绩效评估考核,机构编制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超编招录(聘)、调任、选拔、选调、安置各类工作人员以及严重干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的行为,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等部门按《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规定严肃查处。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115

 

稿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编辑:cz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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